【交通運輸部:集裝箱稱重或成收費項目,費用可由市場調節(jié)】
5月26日,針對集裝箱稱重問題,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回應稱:無數據集裝箱不得上船;并不強制在港口進行稱重;稱重費用可由市場自由調節(jié)。
今年7月1日起,國際海事組織將實施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驗的相關要求。4月6日,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向《中國航務周刊》小編確認,該要求在我國的推進和監(jiān)督均由海事部門進行。
隨后《中國航務周刊》小編就稱重問題收集了航運企業(yè)、港口企業(yè)、貨運代理企業(yè)和貨主協會的看法。近期,各方又陸續(xù)提出了頗具建設性的操作建議。包括:
貨主協會提出,所有貨物均通過實際稱重獲得VGM數據操作難度較大,成本太高,可以選擇以貨主申報為主,只對重貨進行稱重檢查。
航運企業(yè)提出,針對部分貨主無法提供VGM數據的貨物,在船公司有把握貨物不會發(fā)生超重的情況下,航運企業(yè)可以通過處以罰金或提高保險費的方式仍然安排貨物裝船。
貨代企業(yè)提出,貨主和貨代均無稱重的能力,若必須強制稱重,在港口進行更具可行性,港口都配備有稱重設備,希望能優(yōu)化流程,免費為貨主服務。
港口企業(yè)提出,碼頭稱重設備本質是為作業(yè)生產服務,與航運企業(yè)需求不同,若由港口進行稱重需要得到明確授權,且涉及流程調整,增加投入,應同意設定為收費項目。
針對這些問題,《中國航務周刊》小編特別采訪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人士。
問:在我國,有關集裝箱稱重的執(zhí)行,航運企業(yè)是否還可以允許沒有數據的集裝箱上船?
答:承運人和承運船舶對于船舶安全負有主體責任。根據公約修正案,對于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,承運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該載貨集裝箱裝船,碼頭經營人不得安排該載貨集裝箱裝船。
問:是否傾向在港口進行稱重?
答:《公約》對于稱重地點無強制要求,可由托運人自行安排稱重,但是所使用的設備(衡器)須滿足我國相關計量管理的精度標準和要求。
問:相關費用傾向以政府指導價收取還是完全市場化?
答:我國是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》的締約國,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,托運人需要對集裝箱進行稱重。由此產生的費用我們傾向由市場調節(jié),收費標準應滿足國家有關部門要求。

